“大家已经达成共识,条例修改时应该明确规定征收,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同时对公共利益也应作描述性规定。”12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沈岿应邀出席了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召开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座谈会。座谈会结束后不久,他就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同沈岿一起应邀与会的有北大法学院的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三位教授,另一位教授陈端洪因安排有其他事务未能到会。与会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薛刚凌等专家学者。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以普通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建议书指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存在抵触,立法机关应该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建议书的背后,是各地不断发生的拆迁事件:2008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夫妇因为抗拒拆迁向推土机投掷自制燃烧瓶,后来夫妻均被判妨害公务罪,丈夫获刑8个月;今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为阻止城管队员拆迁,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重伤入院16天后死亡……
一纸建议书,把公众对拆迁问题的关注聚焦在了制度层面。人们追问的是,拆迁条例到底有什么缺陷?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避免拆迁悲剧重演?
据沈岿介绍,这其实已是国务院法制办第三次举行拆迁条例修改的专家座谈会。会上,有关领导介绍了拆迁条例修改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并听取了专家意见。同时,一份拆迁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家讨论,但具体内容还不便透露。
“座谈会气氛非常好,大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评价也很高。可以看出,国务院对拆迁条例的修改高度重视。”王锡锌也告诉本报记者。
此前,多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指陈拆迁条例的弊端和修改的急迫。
“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是否得到区分,是物权法能否落实的试金石”
“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相抵触的地方,就在于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法学者王轶说。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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