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14例甲型流感患者出了状况。报载,这位何姓留美学生在美国密切接触了甲型流感的病人之后,回国出现症状之后并未消停,而是拜客访友、与社会进行大量“互动”,等到确诊之时,已经坐过出租、地铁,并且与友人聚餐多次了。而北京市曾经用“政府建议”的方式提醒过从国外回来的人士应该自我禁闭数日,但此建议并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而且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也只能惩罚明知自己生病还要参与公共活动的人,要是不知道或者他说他自己不知道的话,该法就无法进行有效惩罚。而我们知道,证明某事是故意为之恐怕没有这么简单。
是不是有法律可以惩罚这种行为,我们后面再讨论,先可以说说烈性的传染病为什么让人如此谈虎色变。
记得欧洲当年的“黑死病”前后肆虐达一个世纪,死亡人数以千万计,那可真是“万户萧疏鬼唱歌”。这还是在人口密集程度不高的时代,现代城市人口高度集中,要是爆发这种规模的传染病,基本上就该用亿为单位统计死亡人数了。更由于大量的人都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传染变得更加无法控制。而且这还会造成大量的恐慌,谁也不知道自己身边是不是走着一个“定时炸弹”。记得当年“非典”流行的时候,说是人人自危不算夸张。我当时有过下班时间在北京以拥堵著称的北京二环路上超速的经历,去交罚款的时候与警察相对苦笑:路上根本就没车,一不小心这油门就踩大了。
有鉴于此,各国基本都有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除了政府该如何应对之外,还要求公民进行配合。在某些方面,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时候确实是必须有强制力的,而且这个强制力的来源未必等待临时授权,而是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早就界定了其启动与运作的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政府在一些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力,甚至有时候是太大了一些,导致大家一出事就会想到政府在滥用权力。比如说前段时间黑龙江的黑河市对狗下了“绝杀令”,以及前几天把这种绝杀令的行为落到实处的陕西某县,都是权力过度膨胀、根本不管民意如何的例子。
但有时候这种权力运用又是过于小心翼翼了一些,比如说对这位患者的隔离措施就很是文雅,用“政府建议”的方式让其自我隔离。这个就完全不靠谱了,从国外回来总是有事要做的,如果他自己完全没有这种意识的话,指望其自觉把自己关禁闭基本算是妄想。当然,我们也知道如果政府的建议带有强制性的话,很可能会产生很多不方便的地方,只是在紧急的状态下,应该有紧急的处置机制起作用。但这种机制并未建立。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说,创制一个良好机制的权力动因不足,而利用权力去做点奇怪之事的能力倒是大得很。
现在可以说说到底应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了。或许有很多人觉得此人太无公德,应该教训一下,至少也要他道个歉啥的。但我们可以问一下自己,如果在这个草木皆兵的时候您也发烧了,会不会马上到医院冒着被隔离数日的危险去做检查?人性就是如此,指责别人是容易的,轮到自己就难说了。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还真不是自律,而是如何合理合法地把“政府建议”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地位上去,并且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 (作者系资深网络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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