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养老,还让不让人活下去?他们还要不要养自己的孩子?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两边都有老人,甚至老人的上面还有老人,‘常回家看看’不累死才怪。
成年儿女“常回家看看”是否应该规定为对父母的法律义务,近日引起国人的热议。
仅仅从法律的可强制执行属性球探体育比分:,“常回家看看”就不能规定为法律义务。儿女对年迈父母的道德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其中经济上的供养可直接强制执行,生活上的照顾义务可雇人照顾后转换为经济上的开支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将剥夺子女的人身自由,相当于债务奴隶制,为现代文明国家所不取)。但是“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上的慰藉,即使不顾子女人身自由强制执行,也根本不可能使其父母获得幸福的感受。
精神上的慰藉并非只有通过儿女“常回家看看”才能获得。儿女健康地活着本身就使父母获得了精神上的慰藉——生命的延续感。如果儿女家庭幸福、事业有成,父母获得的精神慰藉就更多。另外成年儿女既要工作又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年迈的父母显然闲暇要多得多,他们如果想感受一下天伦之乐,完全可以自己去看望儿孙,大可不必要求儿女去看望他们,除非父母已年迈到没有行动能力,而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真正需要的显然是生活上的照顾。
如果跟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法律义务做一对比,“常回家看看”不应规定为法律义务就更清楚了。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个父母都在身边的温馨的家庭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必要性远高于儿女“常回家看看”对于年迈父母;但法律依然不能强迫父母常回家看看未成年孩子——几千万“留守儿童”的存在就是明证。法律能做到的,其实只是禁止虐待和遗弃,父母出钱委托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一年回一次家并不违法,尽管这样做不值得提倡。
进一步思考我们会发现,虽然“养老”和“育幼”经常被相提并论,但两者还是有着显著区别的。
第一,生儿育女是父母自主选择的结果,不出意外的话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也是可以大体预测的,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可预测后果的行为负责是天经地义的。儿童福利再好也不能好到给爸爸、妈妈发工资,否则爸爸、妈妈就变成政府雇用的保姆了,这是对人伦的颠覆。但是年迈父母的存在与成年儿女的意志无关,那是爷爷奶奶决定的。而且老年人生病概率比儿童高得多,养老时间的长短也难以预测,这使得养老问题以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障方式解决更稳妥。
第二,未成年子女不可能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活费用,老年人有可能通过自己年轻时的勤劳和节俭全部或部分解决自己的养老费用。
第三,成年儿女当然有供养老人的道德义务,但是儿女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必没有老人自己的过错。“三岁看老”,父母当年是怎么教育孩子的?我看不是溺爱惯坏了孩子,就是因为虐待伤了孩子的心,或者是自己就不孝敬自己的父母被儿女学样了。老无所养从家庭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是自作自受。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就我所知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已实现养老社会化,免除了儿女供养年迈父母的法律义务。
养老社会化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可以避免劳动人口由于懒惰、浪费或赌博、吸毒等恶习而花光养老之资,导致老无所养。但是能够储蓄的其实只是货币,甚至连货币都被财政赤字消耗掉了。
与这些养老储蓄货币相对应的实物还是只能靠年轻一代劳动人口生产;在现代财富体系中占比越来越高的“服务”更是只能即时提供,一天也不能储存。社会养老仍然是间接的养儿(女)防老,一个人自己可以不靠儿女,但整个社会仍然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口。正是因为有劳动人口交养老保险,老年人才能获得具有购买力的退休金,否则退休金只是废纸。那些因为有退休金而沾沾自喜开口闭口“不靠儿女”的父母其实是愚妄的。
因此今日父母在农村的劳动人口实际上重复承担了养老费用,他们一方面通过交养老保险来给城市老人发退休金,另一方面又得从剩余工资中拿钱赡养自己在农村的父母。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但违反自己责任原则,而且违反公平原则。
劳动人口既然缴纳了养老保险,政府就应该承担供养他们年迈父母的责任。而这种状况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我们60后、70后出生的人的父母生养孩子较多,养老负担总体上不重。如果我们的父母都按照马寅初的学说只生两个孩子,60后、70后出生人口将减少一半多,中国人口老化的程度早已超过日本!
这种双重养老的重担再也不能由下一代劳动人口继续承担了。我国现在只有1.67亿老人,但是再过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而那时的劳动人口则比现在少得多。目前9个劳动力交养老保险给1个人发退休金的局面将被不足2个人交养老保险给1个人发退休金的局面所取代。
(作者系知名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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