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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车祸身亡 赔偿引争议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3-26 编辑:唐丽萍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本报记者致电县人大办公室询问事件进展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也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

事件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

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驶的车辆发生翻坠,造成包括张文新、李冬梅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全责。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张鑫和其外公李国荣多次要求县人大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两年过去,事情没有进展。他们将县人大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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